尊敬的客戶:
為提高對公函證業務辦理效率,根據《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財會辦〔2020〕21號)相關規定,我行定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函證回函業務的集中處理,具體安排公告如下:
一、業務受理方式
(一)線下紙質函證回函(郵寄與跟函)
我行轄內各營業網點的線下紙質函證業務(除同業函證外)均由總行業務處理中心統一回函,貴司來函可采取郵寄送達或跟函至如下地址:
集中回函部門:內蒙古銀行運營管理部業務處理中心
聯系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騰飛南路33號,內蒙古銀行運營管理部業務處理中心(B座1207室)
聯系電話:0471—5321757 5321752
聯系人:函證經辦崗
郵政編碼:010010
跟函受理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數字函證回函
自2023年10月16日起,我行接收中國銀行業協會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銀行詢證函業務(簡稱“數字函證”)。數字函證我行采取集中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部門:內蒙古銀行運營管理部業務處理中心
聯系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騰飛南路33號,內蒙古銀行運營管理部業務處理中心(B座1207室)
聯系電話:0471—5321757 5321752
數字函證受理時間:每日8:00-20:00(系統升級期間暫停使用)
會計師事務所通過中國銀行業協會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向內蒙古銀行發出數字函證申請,貴司通過內蒙古銀行企業網銀授權并繳費成功后,我行將查詢函證信息生成的回函報告回傳至中國銀行業協會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會計師事務所登錄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在規定時限內自行下載電子回函報告,超期無法下載的,我行不另行提供,需會計師事務所重新發送數字函證申請。
(三)同業函證回函
同業函證業務回函仍保留原有處理模式,不適用集中回函處理。
二、函證受理要求
(一)銀行詢證函格式應符合《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相關要求。紙質詢證函對于確定無需函證的項目,請將該項目或欄位用斜線劃掉,不應留白,對《銀行詢證函(格式一)》及《銀行詢證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項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數字函證僅支持受理格式(二)的銀行詢證函。
(二)采用紙質詢證函進行詢證,函證應加蓋貴司預留簽章(包括單位公章、預留印鑒或企業與銀行約定在辦理函證業務時需要加蓋的簽章,如多頁需加蓋騎縫章)。預留簽章加蓋不全或不清晰的,我行將對來函作退回處理。
(三)對于貴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采用跟函方式的,應向我行出具函證回函接收介紹信(介紹信應注明被審計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辦理事項、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跟函會計師有效身份證件及工作證原件,并保證《銀行詢證函》中載明的跟函會計師信息與介紹信信息一致。
(四)采用數字函證方式的,會計師事務所需接入銀行業協會函證區塊鏈服務平臺,貴司需開通內蒙古銀行對公專業版網上銀行。
對于不符合《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銀行詢證函受理要求的函證,自我行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系后3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相關資料的,我行將對函證作退回處理。
三、回函印章
總行集中處理的線下紙質函證回函使用的業務印章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證專用章”、數字函證回函使用的業務印章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數字函證專用章”。
四、回函服務收費
目前,我行對函證類服務收費執行五折優惠,即:100元/份,后續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將以我行最新公示的《內蒙古銀行服務收費項目表》標準進行收取。
對于線下紙質回函的,如貴司指定賬戶不足以扣劃回函服務費用或因賬戶限制等原因無法支付費用,我行將告知貴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通知貴司及時補足賬戶余額或另行支付費用;對于數字函證回函的,如貴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授權支付費用或授權賬戶余額不足的,我行將作退回處理。
如有疑問,請致電40005—96019或垂詢我行業務處理中心及營業網點工作人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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